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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怎麼樣?

合同糾紛 閱讀(1.51W)

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怎麼樣?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院管轄,顧明司儀就是該案件由那個法院來審理判決。這是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之後,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如果案件不是該法院管轄,而法院又受理了,此時就需要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