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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超標的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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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超標的物是否合法?

訴訟保全超標的物是否合法

不合法,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後餘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法院應當將超標的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記明筆錄。

二、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訴訟保全是針對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標的額的,如果法院查封的是不動產,在此之前肯定會具體評估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的,如果查封一處不動產就和訴訟標的額吻合了的話,其他的不動產就不可以被法院查封了,但是否超過標定額必須要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