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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標的物傷殘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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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標的物傷殘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訴訟保全標的物傷殘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訴訟保全標的物傷殘賠償金是可以要求支付的,財產保全標的訴訟標的一般是經濟賠償金,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二、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

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2、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3、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在日常生活當中提起訴訟就是為了防止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但是有一些情況之下,有人在訴訟過程當中進行財產方面的轉移,那麼我們一旦發現的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財產保全的,這樣的話,就可以防止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不法的來進行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