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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超標的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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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超標的應該怎麼處理

訴訟保全超標的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保全的物件不同,保全分為查封、扣押、凍結。法院在做財產保全的時候,一般只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如起訴材料中的訴訟請求,保全申請、擔保材料等),對於申請人所申請保全的財產是否超標的只能通過常理進行大概的判斷。對於申請人所申請保全的財產明顯超過訴請標的的,法院一般不會同意超標的部分的保全,但是如果法院無法判斷是否超標的,就有可能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了保全,這就有可能導致超標的保全(這不能說法院有過錯)。對於超標的保全,實務中一般是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提出超標的保全的異議並申請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或者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解除全部的保全)。其實,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於超標的保全不需要被申請人的異議或者申請即有權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超標的保全屬於保全錯誤,法院應當主動或者應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請或者所提異議來解除對相應財產的保全。

此外,根據該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還有:

1、其他保全錯誤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財產非被申請人的財產等。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這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應當准許。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財產保全是為了便於判決生效後的執行,既然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了。當然,如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部分駁回,部分獲得了支援,那麼,解除保全的範圍也就應當是被駁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實務中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比如,最常見的是申請人已經撤訴,但是出於種種原因卻沒有申請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應當主動解除查封,以免給被申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

財產保全只可以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請,其他人是沒有權利申請的。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多少收取保全費用,財產越多,收取的費用也就越多。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還是要做財產保全,這對債權人是最大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