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訴前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是什麼意思

受理範圍 閱讀(6.52K)

一、訴前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是什麼意思

訴前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是什麼意思

訴前保全標的物置換是指補保全人提供等值的其他標的物置換被法院保全的標的物,並且置換的標的物有利於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二、訴前保全標的物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三、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訴法規定,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保全的物件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後,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儲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對於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採取保全措施,應儘可能採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保全可以採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被申請人如有預期的收益或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限制被申請人支出;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不得對被申請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均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應該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不得濫用職權。

標的物作為訴訟中重要的財產,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期間,應積極的保護和儲存這類財產。在案件審理後進行相關的分配,分配後當事人對審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供相關的訴訟書辦理相應的上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