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駁回訴訟請求原告上訴狀怎麼寫?
上訴人:(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上訴人(姓名及罪名)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字第 號刑事判決(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從以下幾方面寫明理由)
1、認定事實方面;
2、適用法律方面;
3、訴訟程式方面。
此致
ΧΧ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名稱)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簽名捺印)
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在審判實務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兩者的相同點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實際上兩者有非常明顯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訴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判決形式。
三、行政案件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寫起訴狀一般要包含這幾部分內容:標題、原告資訊、被告資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受理法院、具狀人姓名及日期。雖然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主張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兩者之間也有差別。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不同,一個是程式法,另一個是程式法和實體法。這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裁判的形式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