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物件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6.9K)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物件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物件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物件有哪些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稅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新《稅收徵管法》明確了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的程式和時限有所不同。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無論在徵收管理階段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稅期的稅款進行追繳,因此,都是稅款與滯納金一同執行。而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依法納稅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符合納稅標準的納稅人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申報納稅的,如果納稅人是需要依法進行納稅,但是沒有履行義務的,那麼在經過稅務部門的查處以後,就可以強制執行納稅人的財產來進行繳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