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稅務訴訟 閱讀(1.07W)

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稅收徵管過程中可以在徵收、管理、檢查三個環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徵收、管理環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68條、第88條第3款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檢查環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第88條第3款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裡詳細闡述檢查環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有關內容。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物件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兩種:一是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簽發《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送達當事人,同時,簽發《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簽發《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拍賣/變賣適用)送達當事人,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程式有三種:一種是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種是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三種是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二、稅收處罰可複議可訴訟嗎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88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要求繳納滯納金和相關罰款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該稅收處罰由有異議的話,那麼都可以對行政處罰進行申請複議或者申訴。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處罰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到法院提出訴訟。稅收處罰行政複議指的是當事人在知道相關行政處罰以後,對處罰有異議,進行提出複議來執行異議的行為。稅務訴訟指的是當事人以不服相關行政處罰為由提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