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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物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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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物件包括哪些?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物件包括哪些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三、稅收強制執行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在司法實踐中,一部分納稅義務人並不是故意不交稅款的,有可能是暫時忘記申報稅款,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稅款,稅務機關也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沒有逾期申報稅款的就會產生滯納金,其他的強制執行措施還包括從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其他財產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