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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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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二、違反稅務機關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稅務機關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偷稅漏稅。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偷稅漏稅等行為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履行納稅人相關職責的,並且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補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是有權對其採取一系列的強制措施的,納稅人必須無條件嚴格履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