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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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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政策?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1.適用範圍。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依法繳稅是我國公民應進的義務,任何公民都應該按照標準來進行繳納稅務,而企業也應該按照其標準來繳納其應繳納的稅務,一旦有逃稅漏稅的行為,其相關主管部門人是會被進行處罰,並且會對其所欠稅款進行強制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