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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簡易程式變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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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簡易程式變普通程式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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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後變簡易程式嗎




    不會變,但可以適用;如果該案件是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如果不是,但是張某與李某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式的,則還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