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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送達程式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1.16W)

一、涉外案件送達程式有哪些?

涉外案件送達程式有哪些

1、如果雙方國家之間有國際條約或者雙邊互惠條約,那麼就按照約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這個規定在於國家間沒有互惠基礎或者國際條約,那麼通過國家的外交關係和外交規定,直接在國家間送達。

3、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委託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也是說中國國籍的人在外國居住,那麼法律文書就可以通過我國駐外國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這點需注意,通過向業務代辦人送達,需通過業務負責機構授權才可以。

5、郵寄送達,如果其它送達方式都不方便或經對方同意的,那麼可以採取郵寄送達,郵戳上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一方在國外,在國內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只能公告送達,這是因為對於離婚身份的案件,被告不在國內的話,採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理的方法,那麼不知道具體地址,只能公告。

二、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1、普通屬地管轄

(1)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屬地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項規定的目的是擴大我國對被告住所在中國領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權。

涉外民事糾紛涉及到的送達方法比較多,不同的送達方法具體的操作程式也是不一樣的。如果被告方不在我國境內,且原告也不知道被告的具體地址,那我國司法機關會通過公告的方法進行送達,可涉外民事糾紛用缺席制度審判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