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駁回行政訴訟請求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型別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法院駁回行政訴訟請求的時候,不可能是口頭駁回的,也一定會在相關的法律文書當中告知當事人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況且,如果根據相關材料顯示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告的訴求根本就不成立的,法院也會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