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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執行裁定異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判決執行 閱讀(1.09W)

一、不服執行裁定異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不服執行裁定異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絡電話

原告訴申請人糾紛一案,經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文書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文書號)裁定書對申請人採取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1、裁定中止執行(文書號)裁定書

2、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文書號)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1、

2、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執行異議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絡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根據規定,如果案外人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提出了異議,在異議被駁回以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複審的,對於執行異議的申請書,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寫,異議申請書中的事實和理由是需要充分結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