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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製作公證書的根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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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製作公證書的根本依據?

什麼是製作公證書的根本依據?

製作公證書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製作併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二、公證書的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字公證,其文字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 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公證書的具體辦理情況,涉及到具體的公證事項,是需要基於當事人的實際請求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必須向公證部門諮詢瞭解,並基於實際的公證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