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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署名權順序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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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作品署名權順序的依據是什麼?

合作作品署名權順序的依據是什麼?

按照貢獻大小署名,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二、 司法解釋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的創作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是很難完成的,需要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而創作出的作品的有關責任,也需要由單位向社會負責,例如某公司研製的程式軟體在執行上存在缺陷,該缺陷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而非直接設計者承擔。

合作作品的在署名時,一般需要結合實際的貢獻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署名的相關事項,應當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調解的方式對相關署名順序進行認定,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