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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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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二、有關法律規定

《公證程式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覆》

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對於民間借貸的公證程式,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民間借貸合同來進行辦理的,雙方可以根據達成的一致意見,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公證的程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