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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第二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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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能否第二次發回重審?

法院能否第二次發回重審?

可以二次發回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即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從現有法律規定的來看,發回重審當不僅限於一次,就是說民事訴訟當事人上訴,上一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第一次)。原審法院再次審理,當事人還是不服判決,再次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第二次),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一般只能再審一次。

2、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民事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依法提審。提審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只能再審一次。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該法院的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再審。

4、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請示上一級人民法院,並附全部案卷。上一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提審,也可以指令該法院的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以上就是有關二次發回重審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審理是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來確定,對於後期出現了新的證據對之前的判決情況產生異議的,那麼是可以發回重審處理的,直到犯罪事實認定為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