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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證據不足法院又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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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證據不足法院又駁回了?

一、為什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證據不足法院又駁回了?

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離婚理由成立,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法院無法作出判決,只能駁回起訴。

離婚是有法定情形的,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認定構成離婚條件。

二、離婚的法定情形

1、《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離婚如何證明有共同財產

(一)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

1、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3、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二)離婚如何證明有共同財產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第二次起訴證據不足的話,法院也只有進行駁回,然後自己只有再間隔6個月的時間再次提起上訴,一般情況第三次起訴已經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那麼法院也會判決離婚,所以,如果一方想要起訴離婚,那麼就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帶實,不然的話,是會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得到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