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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式包括哪幾類程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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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別程式包括哪幾類程式案件?

民事特別程式包括哪幾類程式案件?

民事特別程式包括的案件大致可分為三類:

1.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式(釋出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2.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著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稅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說,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式不再列入特別程式中。

二、法院審理民事特別案件時需要遵的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民事特別案件的審理是按照一審終審的原則來辦理的,但如果當事人對有關審判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有證據證明該法律適用存在錯誤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是不適用地民事特別程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