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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 | 多長時間可以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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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多長時間可以下判決書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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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多久會下達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