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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刑事訴訟 閱讀(1.52W)

一、法院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法院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 2 1 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 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依照一般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一審簡單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理。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將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期限延長兩個月。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案件情況,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