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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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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由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民事案由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應當以主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在請求權存在競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最後,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二、民事訴訟案由怎麼寫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論為基礎對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的分類。結合現行立案、審判實際,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一級案由十大類,如人格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民事訴訟的案由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一定要確定相關的正確的案由,如果案由是錯誤的,需要重新確定,案由主要是按照民法的離婚對民事法律的關係進行分類,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