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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規定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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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由規定是什麼樣的?

民事案由規定是什麼樣的?

民事訴訟案由分類有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型別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材料,民事案件中定案的依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必須與該民事案件存在內在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