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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審理二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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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判定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也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這是小編第一次上刑事訴訟課老師講的他的左右銘,至此我便刻骨銘心,作為法官一定要謹慎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利,這是司法是否權威公正的最為根本的因素。

怎樣審理二審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一百個人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人是形形色色的,法官雖是法官,但是他也是人,難免會有一些個人的主觀觀點。但是法律並非是死的,我國法律規定了二審的制度,這就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大家可能對二審有所瞭解,但是平常接觸的二審案件比較少,對其相關的規定不是很清楚,那麼一般都是怎樣審理二審案件的呢?

怎樣審理二審案件?

案件經過上訴或抗訴後,第一審人民法院會將上訴狀或是抗訴書及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移送給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這些卷宗材料進行總體審查,主要審查上訴或抗訴的手續是否齊全,移送的材料是否合乎要求等。

經過審查,如果認為應當報送的材料不齊全,則通知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報;如果手續齊全,則開始對一審法院所做出的的判決裁定認清的事實進行全面審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若是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人民法院沒有變化且證據充分的,除了《刑事訴訟法》要求開庭的以外,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對應當組成合議庭的案件規定:其一是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其二是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其三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是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其四是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在司法實踐中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大多數,二審若是開庭審理與一審開庭程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