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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理二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 閱讀(2.27W)
如何審理二審刑事案件
我們知道,如果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那麼,刑事案件二審程式如何審理呢?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