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二審新增的財產分割訴求法院一般是不會直接審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民事訴訟二審多長時間開庭?
我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二審的開庭時間,但一般會在三個月內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實際上,二審更多情況下主要就是針對一審而判決結果進行審理的,意思就是在二審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這種行為都不合時宜,即便請求人民法院分割的夫妻共有財產數額有所增加,那最好在一審的判決結果還沒有出去之前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