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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主,人民法院決定書面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因此,如果是被告的,法院將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186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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