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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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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1、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二審案件的一般處理規則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二、行政上訴狀什麼時候提交

行政上訴狀需要在收到法院下發判決書十五內、或者是裁決書十日內提交。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任何對法院下發的行政一審判決書、或者是裁決書不服的公民、單位,若是對法院的判決、裁決內容不服,那麼可以在收到法院下發判決書十五內、或者是裁決書十日內書寫、並提交行政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