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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違約賠償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 閱讀(2.45W)

一、 旅遊合同違約賠償

旅遊合同違約賠償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為,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遊者的違約。

1、旅遊者的違約

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準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遊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準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旅行社的違約

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二、旅遊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

1、旅遊合同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交易物件訂立合同之用而事先擬訂的合同條款。當事人一方可將之預定用於同類交易之中,定型化合同之訂立不需要經過雙方磋商的過程,對於大多數消費者是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選擇過程,並無多少意思自治發揮的空間。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使用定型化條款免除自己一方合同責任可分為以下情形:直接免責條款。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直接寫明其對於履行輔助人因過失或故意侵害旅遊者之行為的免責的條款。通過訂立居間條款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居間條款,是指旅行社表明對於某些旅遊給付其僅居於居間代辦地位,不承擔責任的條款。如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寫明“旅遊中的車輛由某公司提供,我方概不承擔責任”的內容等。

2、訂立有利於自己的條款

在旅遊合同中明確規定:“發生爭議由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直接免責條款,通過居間條款免除一方責任的條款以及訂立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條款,一旦寫入旅遊合同中,對於旅遊者來說在違約事實發生後尋求救濟極為不利。因此,應當對旅遊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作出控制,具休可採取以下途徑:

上述就是旅遊合同違約賠償方面的相關知識,當我們選擇出遊度過節假日的時候首先要慎重選擇旅行社,其次在和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違約條款,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利於自己的條款,尤其是格式條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