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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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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的合同糾紛後,應該直接讓當事人承擔起當初約定好的賠償責任,如果當初對這方面完全沒有約定也可以當場做一個補充性的協議,並且按照這個協議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問題就只能拿著合同去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這個合同並得到賠償了。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之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根據(合同法)第61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產品的質量有保證肯定是所有交易合同中所必須要對方確保的,一旦發現了要交易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明顯就是對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了,當事人的貨款也就不能簡單地交出來了,而且因為產品不合格耽誤的時間也需要結合成金錢要求對方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