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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

消費權益 閱讀(2.98W)

一、最高院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

最高院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

1、 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 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願,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 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

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

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託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

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作為被告的生產、銷售者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事實上生產、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已經經過了嚴格的檢測,取得了相應產品質量的合格證。但是在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對通過質檢部門合格證不認可,在進行司法鑑定時,社會鑑定機構與質量檢測部門結論不一致情況屢屢出現,這也是造成該類案件調解難,上訴率高,多次鑑定的主要問題。

農村宅基地由於其不具備商業性質,所以一般是不可以參與買賣的,對於相關產權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戶口已經遷入城市的情況下,由於戶口性質已經變化,所以不在具備分配宅基地產權的資格,但其建設的相關房產仍然是屬於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