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消費權益>

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消費權益 閱讀(1.09W)

產品侵權主要是說消費者在使用相關產品的時候,因為產品質量上的缺陷而侵犯到了自己的身體健康,或者是因為維修該產品而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本站也給大家提供了一些情況比較複雜的產品侵權案例,實際上普通消費者平時在生活當中也有可能會遇到這種事情。那麼,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做個介紹。

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一、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產品責任應採用何種歸責原則,在立法過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種觀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此種觀點認為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有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數人主張此說。

二是過錯責任原則。

理由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中,還不具備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即可免責。

三是過錯推定原則。

認為產品責任既非過錯責任,亦非無過錯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有過錯,即過錯推定。

四是二元歸責原則。

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無過錯責任,也適用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已明確規定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實際處理的時候,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缺陷產品存在。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何謂產品缺陷,產品質量法第34條作了界定,即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錯誤,結構設計不合理,設計引數計算失誤,安全係數不充分等。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在危險的根本因素。製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加工、製作、裝配等生產過程中,未達到設計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藝要求,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指示缺陷是指產品表識應附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而未按規定附有相應表識,致使使用人遭受損害。

2、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損害事實。

產品侵權責任中的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對其賠償範圍,與一般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賠償範圍相同。

財產損害,不是指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即購買該產品支付的價金的損失,而是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其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一般不是指對受害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釋出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年7號),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因果關係。

產品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要件,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係,須由受害人承擔舉怔責任,證明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證明缺陷產品曾被使用或消費過,其次要證明使用或消費缺陷產品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在證明中,對於高科技產品侵害原因不易證明者,可有條件的適用推定因果關係理論,即受害人證明使用或消費某產品後發生某種損害,是這種缺陷產品通常可以造成這種損害,可以推定因果關係成立,轉由侵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不成立。

由此可見,關於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其實在我國的《民法典》(.1.1生效)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1.1生效)當中只是規定了普通侵權型別的歸責原則,但是針對產品侵權一般情況下是按照過錯推定原則來處理的。通常是追究該產品的生產廠家,在生產該產品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是無意才導致產品發生了相關缺陷,但也必須要對消費者賠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