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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中的二元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財產侵權 閱讀(2.74W)

第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產品責任中的二元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在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下列情形: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直接責任(表面責任)。無論是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還是銷售者,對直接責任(表面責任)的承擔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因使用、消費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向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生產者與銷售者不得以無過錯主張免責,受害人也無須證明被告的過錯。即使是無過錯的銷售者,也應首先承擔直接責任。

(2)生產者的最終責任(實質責任)。無過錯的銷售者向受害者承擔直接責任(表面責任)之後,得向生產者追償,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只需證明缺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而無須證明生產者的過錯。因此,生產者的最終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產者主張賠償,於大多數情形生產者在承擔直接責任的同時亦即承擔了最終責任,這時也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凡適用無過錯責任作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法律一般都規定相應的免責條件。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責條件進行抗辯,應當舉證:

(1)法定免責條件之存在;

(2)免責條件適用於該案。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上述三個免責條件外,還有一些其他免責條件,包括:

(1)被告未從事此產品的生產、銷售或其他經營活動;

(2)受害人的過錯,包括誤用、濫用、過度使用、不聽警示進行改裝、拆卸等。

第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我國產品責任法中,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下列情形:(1)銷售者的最終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銷售者應承擔最終責任。於此情形,如果銷售者承擔了直接責任,則不得再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生產者承擔了直接責任,生產者則可通過證明缺陷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所致,而向銷售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即被視為生產者,其對最終責任之承擔由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轉化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運輸者、倉儲者及中間供貨人的最終責任。運輸者、倉儲者以及介於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中間供貨人不是直接責任的承擔者,但如果產品的缺陷是因其過錯所致,生產者或銷售者在承擔了無過錯的直接責任之後,則可向有過錯的運輸者、倉儲者或中間供貨人追償。運輸者、倉儲者及中間供貨人對這種最終責任之承擔所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在具體訴訟中,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他們列為第三人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