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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判決前死亡還需要支付嗎?

人身侵權 閱讀(1.59W)

一、殘疾賠償金判決前死亡還需要支付嗎?

殘疾賠償金判決前死亡還需要支付嗎?

殘疾賠償金判決前死亡還需要支付,關於受害人在定殘後至法院判決前死亡的,其近親屬提出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訴訟請求,應否支援的問題。受害人定殘後至法院判決前死亡的,傷殘賠償金僅應計算至其死亡前,死亡後的殘疾賠償金不應予以支援。而對於受害人死亡後所致各項賠償專案,應考慮受害人死亡原因及與致害行為的因果關係確定。如果受害人死亡原因是事故直接造成的,其近親屬要求侵權人支付賠償的,應予支援;如果死亡原因與事故無關,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主張則不應支援;如果死亡原因與在事故中受到的傷害有一定因果關係,則按原因力的大小的比例適當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死亡原因無法確定,不宜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殘疾賠償金確定的斟酌因素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說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複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一般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20年,起算日期是由專業機構作出了殘疾認定書開始。對於已經被評定為殘疾人的,若是在沒有獲得全部的殘疾賠償金之前就已經死亡,此時剩餘的賠償金將無需再支付,對於評殘後立即死亡的,不得獲得殘疾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