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刑事犯罪後殘疾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刑事賠償 閱讀(2.61W)

一、刑事犯罪後殘疾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刑事犯罪後殘疾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刑事犯罪者需要支付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嗎

殘疾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對於物質損失的界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能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解釋》第1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

根據《解釋》第13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據《解釋》第139條和第140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

(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首先,這裡所指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後,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對這一方面做了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犯罪後如果讓他人的身體受到的傷害,那麼必定就會給予相應的賠償,如果造成他人的傷殘同樣也是需要支付殘疾的賠償金,這樣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也不會因自己身體的殘疾而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