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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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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定義是什麼

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定義是什麼?

人格權法,是指維護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人身權利的法律的總和。

人格權可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權利。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具體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表現了近代法制觀念從注重財產保護髮展到更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護,表現了司法裁判為順應時代潮流而對立法的超越和突破。

系的法律表現,其保護物件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總和,具有解釋,創造和補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別人格權的功能。

民法就一般人格權作的規定,僅適用於自然人而不適用於法人。

公民、法人固有的與其不可分離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種。人格,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譽、姓名、肖像等要素構成。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備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二、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非物質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質外形,因此它不同於財產利益。

(2)無差別性。每個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職業、職務、文化程度、財產狀況、種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限制。

(3)專屬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為其所專有,不得轉讓、繼承,通常不得剝奪。

(4)與人身或法人實體的不可分離性。人格利益的存在與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終。

(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夠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由法律直接賦予,無需藉助法律事實。

人格權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來說都是獨立個人的權益問題,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進行問題的處理時需要進行一定的劃分,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置有時不需要當事人進行比較,但是有關的利益輸送會造成自己錯誤出現,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