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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精神賠償金標準?

人身侵權 閱讀(9.06K)

在很多事故當中,雖然造成了他人人身方面的損害,但與此同時也是會給受害人或其家屬帶來精神方面的損失,因而在涉及到賠償的時候,自然就少不了精神方面的賠償。那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精神賠償金標準呢?而此時又有怎樣的原則要求?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怎樣確定精神賠償金標準?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普遍與特殊關係原則。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後果給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損害時,才能特殊使用。

2、適當補償、限制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

3、公平合理原則。

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佔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4、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之間沒有內在的比例關係,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損失,是一些目前科學技術無法採用金錢精確計算的客體,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很難在法律上限定一個標準數額幅度或者確定一個最高的賠償限額。所以應賦予法官或合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原則進行處理。適用這一原則應當注意,法官或合議庭自由行使裁量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無限度,使賠償數額要麼偏高,要麼偏低。

二、怎樣確定精神賠償金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

3、 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精神方面的損失賠償其實計算起來是比較複雜的,因為精神是看不見的東西,無法像實際造成的損害那樣可以很直觀的看到、計算,一般在確定精神賠償金標準的時候,往往需要考慮到上述幾方面的因素,這樣才能大概的計算出應該賠償多少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