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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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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車禍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如下:

十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級傷殘的,以3000為基數,每增加一級,精神撫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級傷殘,以20000為基數,每增加一級,精神撫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級傷殘等級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二、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哪些?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精神損失費的性質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於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於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於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並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關於車禍精神損失費,對於一些特殊人群來說,例如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於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