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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1.06W)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四川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四川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於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1、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係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係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係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係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於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鑑於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沒有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臺《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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