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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有沒有個人隱私權?

人身侵權 閱讀(1.42W)

一、夫妻之間有沒有個人隱私權?

夫妻之間有沒有個人隱私權?

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但是鑑於是夫妻關係,彼此都有忠誠的義務,隱私權的範圍需要相應縮小,如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配偶之間相互瞭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獲知就可能侵犯隱私權。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二、隱私權的範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三、隱私權的常見型別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資訊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祕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

3、個人通訊祕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絡在一起的,資訊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隱私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故此如果公民想要處理配偶的私密資訊,需要先獲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擅自處理的行為就可能會侵犯到對方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