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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廠轉讓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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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廠轉讓協議合同

修理廠轉讓協議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修理廠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於息縣工業園趙樹剛汽修廠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二、汽修廠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汽修廠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繳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繳納的水電費費用。

三、轉讓後汽修廠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的裝置全部給乙方。

四、乙方接手前該汽修廠所有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應於 日之內(即 年 月 日)交付修理廠的使用權。

六、轉讓後如乙方經營為好,甲方不得收回、不得干擾乙方。

七、轉讓的有:開瑞售後和甲方的客源、舉升機、洗車機、電腦開瑞、奇瑞的備件和工具。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