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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的分類和內容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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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的分類和內容具體有哪些

一、人格權的分類和內容具體有哪些?

1、生命權。

生命是法律所保護的最高利益形態。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行動自由受保護的權利。

3、健康權。

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良好發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狀態,包括肉體組織和生理及心理機能三個方面。無論對其中哪一方面予以侵害,都構成對自然人健康的侵害。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維護人的身體的上述狀態和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健康權的內容主要體現為自然人對自身健康狀況予以維護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並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對此處所謂姓名應作廣義理解和解釋,不僅指公民在戶籍和居民身份證上顯示的姓名,還包括曾用名、筆名、藝名及我國傳統文化中所獨具的“字”“號”等。

5、名稱權。

名稱,是特定團體區別於其他團體的文字元號。名稱權,即特定團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及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自己的名稱,並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當使用的權利。

6、肖像權。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除了具備人格權所共同具有的絕對性、專屬性等特點,還有以下兩項重要特徵:第一,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與其他人格權種類相比,肖像權具備更多的財產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藝術價值在市場交易中可以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價值。

7、名譽權。

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譽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其所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8、榮譽權。

榮譽權,即:“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二、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別有哪些?

1、權利客體上的差別。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基於人格平等的思想。除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因各自自然屬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外,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權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一般人格權,為一切自然人或組織所普遍享有。

2、權利取得上的差別。人格權因自然人的出生和組織的法律人格的取得而獲得。換言之,人格權系基於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實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權的取得,既可基於身份事實,也可基於身份行為。在以身份行為創設身份權的場合,行為人不僅要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

3、權利的存續期間不同。人格權以權利人的生存為基礎,伴隨權利人的存在而存在,沒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權中的具體權利既可以是無期限權利,如基於親屬身份而產生的身份權,在自然狀態下,隨身份關係的存續而始終;也可以由當事人設定權利存續期間或因當事人一定的身份行為而隨時產生或終止,如離婚當事人可基於婚姻關係的主動解除而喪失配偶關係。

綜上所述,大家在日常生活當中常說的肖像權,名譽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在法律層面上都屬於人格權,我國法律制度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在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如果情節嚴重,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