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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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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型別,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型別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採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

名稱權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名稱權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1、名稱決定權:
(1)、這是名稱權最基本的內容。
(2)、民事主體有權決定自己的名稱,但在我國對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須設定名稱,而且此名稱必須進行登記。
(3)、而對於其他組織,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則依其意願,可以設定名稱,也可以不設定名稱。  
2、名稱使用權:
(1)、名稱一經登記後,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並具有了獨佔使用的效力。
(2)、現行法律規定,在登記的地區內,其他組織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稱進行登記。
(3)、在同一地區內,數個組織曾使用相同的名稱的,只要其中一方將名稱登記後,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來的名稱,否則就是侵權。
(4)、當然,名稱使用的範圍,僅以登記核准的範圍為限。
(5)、同時其獨佔使用權,也限於在同一行業,不排除不同行業的使用。但顯然此種做法已不適合全國一個大市場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智慧財產權方面法律的限制。  
3、名稱變更權:
(1)、名稱在使用的過程中,其所有人當然可以依法予以變更,但變更未經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
(2)、變更的範圍,依名稱權人的意願,既可以是部分變更,也可以是全部變更。但對經過登記的名稱,變更後的名稱即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未經登記不生法律效力。  
4、名稱轉讓權:
(1)、這是名稱權中最具特色的內容。
(2)、名稱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3)、而且,既然名稱權可以轉讓,自然名稱權就可以繼承。尤其對於非公有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特殊組織形式,當參與經營的自然人死亡後,其財產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自然會發生名稱權的繼承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