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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與強買強賣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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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與強買強賣罪的區別有哪些?

敲詐勒索與強買強賣罪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強買強賣罪,強買強賣相關的罪名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二)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三)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二、強迫交易的行為有哪些?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跟敲詐勒索罪是兩種罪名,事實上,兩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也有很大差別,比如強迫交易案件中,強迫達成交易後,犯罪嫌疑人也會給對方支付財物,而敲詐勒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完全是非法佔有了被害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