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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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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肅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甘肅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虛假宣傳的認定: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認定原則:

1、主體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處罰

釋出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由廣告主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虛假宣傳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商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要求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