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稽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改名字要經過以下程式:
1、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
2、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戶口登記機關審批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