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名分為兩種:
1、未滿18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已滿18週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影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