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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網路誹謗罪主體 | 2021網路誹謗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名譽毀謗 閱讀(3.07W)

如何認定網路誹謗罪主體,2021網路誹謗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近年來,我國資訊網路行業蓬勃發展,網路使用者在網際網路上發表言論誹謗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現象不計其數。我國立法機關意識到這個嚴峻的現象後,以減少網路誹謗現象的發生率為目標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而且,應該注意的是隨著同類法規的頒佈,舊的法規則立即失去效力。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網路誹謗罪的主體如何認定,2017網路誹謗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的相關資訊,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網路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1 、網路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路空間裡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路技術服務商(ISP)和網路內容提供商(ICP)兩種。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路,為網路使用者提供諸如網路聯結、訪問以及資訊服務等從事網際網路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使用者綜合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於在網路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並不統一。

2 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其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如新加坡在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路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路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

在ICP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認為應讓其承擔嚴格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路內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種內容本身的服務,其應具有對所提供的資訊更大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如瑞典1998年專門頒佈法令規定,網站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內容的義務。

二、網路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誹謗,侵害的是被誹謗者的榮譽權,因此,凡事具備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網路誹謗者則可以被認定為網路誹謗者,應該根據具體情形適用誹謗罪的不同條款。當然,就網路誹謗罪立案標準來說,並不是所有的起訴網路誹謗案件都會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被受理的網路誹謗案件除需要滿足一般的侵權行為的要件外,該網路誹謗言語需達到一定的瀏覽量。